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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老年网 >> 政策法规 >> 养老保险 >> 文章正文   投稿:cheldernews@163.com


高龄无保障老人纳保相关细则发布
 

 

www.chelder.com.cn 作者:佚名 来源:东方早报  更新时间:2006-10-9 10:16:02


  早报讯 日前,本市出台了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具体办法,有关部门昨就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问:哪些人员属于实施范围?

  答:高龄无保障老人纳保要符合四项条件:一是年满70周岁;二是在上海居住、生活满30年;三是解放后户籍制度建立起为本市城镇户籍;四是未纳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以及未享受征地养老待遇。 

        主要是三类对象:职工遗属、退休老龄职工供养的老年家属(即一老养一老)和社会无业无保的老人。

  问:为何设年满70岁的条件?

  答:设定“年满70周岁”的年龄条件,主要是为解决年龄大、本人难以或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老人的社会保障问题。对他们已不适用通过缴费纳入现有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而是采取由政府筹措资金为高龄无保障老人提供社会基本养老金及基本医疗待遇的办法。70周岁以上的老人无保障问题,不少是由于当时社会历史原因等多种因素形成的,当前这个制度就是要解决这类人群在保障方面的突出问题。70周岁以下的老人,大部分已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少部分无保障老人,也可随年龄增长逐步纳入高龄老人社会保障制度内。

  问:超过退休年龄,不满70周岁人员社会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答: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又不满70周岁的人员,按照目前本市已出台的相关规定,可以通过“续保、补保”的方式,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对确因家庭困难而无力缴费人员,一是通过各种社会帮困措施,帮助其缓解生活或医疗方面的困难,待到达70周岁后纳入本市城镇高龄老人保障制度。二是可多方筹资,通过“续保、补保”解决社会保险待遇。

  问:“在上海居住、生活满30年,户籍制度建立起就是本市城镇户籍”的条件如何认定?

  答:从解放后建立户籍制度以来,就是本市城镇户籍,同时已经在本市居住、生活满30年的,就符合该项条件。这一条件的认定应以户籍原始记载为准。对办理过户籍性质变更的人员的认定,另行制定相应的办法。

  问:“未纳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以及未享受征地养老待遇”的条件如何认定?

  答:“未纳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以及未享受征地养老待遇”,是指不具有享受本市规定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征地养老等待遇的资格,以及外省市规定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的资格,且未享受上述各项待遇。

  问:高龄无保障老人的养老、医疗待遇如何办理?

  答:首先,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纳入高龄老人保障制度。

  然后,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享受养老待遇核定表”,以及本人一寸照片(一张),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的医保服务点办理《医保证》,作为其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凭证。

  七、高龄无保障老人享受哪些养老、医疗待遇?

  答:高龄无保障老人的待遇目前为每月460元。医疗保障待遇为门急诊医疗费报销50%,住院医疗费报销70%,其余部分个人承担。

  养老待遇每月10日发放。医疗待遇目前先由本人垫付,然后到医保服务点报销。报销制度实行一阶段后,将实行持卡结算,个人不再垫付由医保支付的费用。

  问:高龄无保障老人就医有哪些规定?

  答:老人在办理《医保证》时,根据就近原则,在本市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选定一所医保定点医院。然后凭《医保证》就医。需要转诊的,应由选定的医保定点医院开具转诊证明,转诊到其他医保定点医院就医。每次转诊的医保定点医院原则上限于一所,转诊期限为1~3个月。因病情需要急诊就医的,可选择其他医保定点医院就医。

  问:高龄无保障老人的医疗费报销是什么范围?

  答:报销范围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有关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的规定执行,但不执行分类支付规定中按比例个人自负的规定。如使用用药范围内的“乙类药品”,个人不需要先负担10%的药费,而是按实际药费及报销比例报销。

  问:高龄无保障老人纳保后,原由单位、民政、街道等部门发放的生活补贴,是否能继续领取?

  答:高龄无保障老人纳保后,原由单位、民政、街道(乡、镇)等部门定期发放的生活补贴,低于460元的,原相关待遇不再享受,统一享受高龄老人保障待遇;原享受的待遇高于460元的部分,仍由原部门按原渠道予以补足。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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